九大亮点映射人文关怀———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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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3:05 山西晚报 | |||||||||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正式实施。新的法规和以前的旧条例有什么不同?新法对我省百姓生活的影响是什么?我省公安机关如何学习新法服务大众?2月27日上午,记者采访了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的有关人员,了解了新法的亮点所在。 亮点1:违法行为增加124种
新法将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条例规定的114种增加至238种,把现在存在的和将来可能发生的一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全部纳入其中。这使许多原来界限不清、处罚无据,而又确实破坏公共秩序、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能够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得到纠正和制止。此外,新法还充分体现了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及特殊群体的保护,体现了人文关怀。如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恐怖、残忍表演的行为;胁迫、诱骗、利用他人进行乞讨的行为都要严惩;对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60周岁以上的人要加重处罚。 新增加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利用邪教、会道门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强迫他人劳动;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进行乞讨;猥亵他人、在公共场所赤身裸体;强迫交易;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冲闯警戒线、警戒区;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违法停放尸体;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 亮点2:保护性措施约束醉酒者 民警应当对醉酒者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实践中应当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方法控制其身体或者行为,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有条件的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应当对约束的过程进行录像,必要时可以作为依法约束的证据资料。 亮点3:拘留最长不超过20天 旧《条例》对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没有规定上限,从前往往将决定的每个拘留处罚期限进行简单相加,一般都超过30日。由于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处罚,应当对其适用予以严格限制,故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对行政拘留的合并执行日期作了限制,最长不超过20天。 亮点4:对老、幼、孕不执行拘留 为了充分体现对特殊人群的保护,新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不进行行政拘留。虽然规定对上述人群不执行行政拘留,但这四种对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公安机关仍应当给予其行政拘留处罚,只是该行政拘留不实际执行。 亮点5:被处罚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行为人的意见,并不得因其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亮点6:“讯问”变“询问”时间有限制 新法将《条例》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讯问查证”改为“询问查证”;同时,明确规定询问查证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只有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才可以延长到24小时。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是指一次询问查证持续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即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带至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到询问查证结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离开公安机关的时间总计不超过8小时,具体起算时间应当从其到案时计算,而不应从向被传唤人出示《传唤证》算起。 亮点7:被拘人不再掏生活费 旧条例规定,行政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其伙食费由自己负担,而新法中废除了这项规定。从3月1日起,公安机关各拘留所不得再向被拘留人收取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为确保新法的执行,各地公安机关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将拘留所的必需经费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由地方财政列支并予以保障。 亮点8:处罚种类增加数额提高 旧的《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仅有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新法增加了吊销由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同时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的处罚。 旧的《条例》规定的罚款,除对“黄、赌、毒”等行为可以处以最高3000元或者5000元的罚款以外,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处罚仅为1元至200元。新法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提高到50元至5000元。 新法的罚款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档次:200元以下;500元以下和200元以上500元以下;1000元以下和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2000元以下和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3000元以下和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和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亮点9:50元以下罚款当场收缴 新法第104条对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做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在当地无固定居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当场处以50元以下罚款。这一规定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便利,而且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体现了现代行政法的便民和高效原则。 本报记者王巍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白云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