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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过关才能毕业:动机良好也不能滥用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3:10 舜网-济南时报

  李克杰

  《上海大学体育教学管理规定》规定,“从2004年9月秋季进入本部校区学习的本科生开始,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通过游泳50米的测试,否则体育成绩做不及格处理。”“体育课必修学分未修满者,不能毕业,按结业办理。”这一规定已经引起相关各方的争议(2月27日《新京报》)。

  对此,上海大学体育部有关负责人的主要理由是,近年来多次发生大中小学生因不会游泳导致溺水身亡的惨剧,学校强制学生学会游泳,是基于对学生人身安全的考虑。好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然而,如果这样的逻辑成立,那么,全国各地每年都会发生普通公民因不会游泳导致的溺水身亡事故,国家是否也应当强制全国人民学会游泳?

  如果我们认为强制全国人民学游泳是荒唐可笑的,则上海大学强制学生学游泳也同样荒唐可笑。

  不可否认,上海大学将游泳作为必修课的动机是好的,但是良好动机甚至是贴身关怀并不能成为滥用强制、随意添加义务的依据和借口。从法律角度讲,我国的公立高校都是接受国家委托对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位的,因此这个权力本质上是国家的,国家法律对于颁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位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接受授权的高校学校都不能擅自变更条件,随意添加内容。

  总之,上海大学不管基于什么考虑,强制大学生学游泳都是不妥的,涉嫌滥用权力。如果上海大学不同意“全国人民都应强制学游泳”的结论,那么就尽快修改自己的规定吧,至少把游泳作为大学生的选修课,少一些强制,多一些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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