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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7月1日起将实施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7:33 扬子晚报

  本报讯 记者从昨天在南京召开的全省劳动保障工作座谈会上获悉,《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已获原则通过,经进一步完善修改后将向社会公布。据悉,我省将从7月1日起实施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保持新老政策平稳衔接,我省将设定5年过渡期。

  据透露,我省初步确定,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其
中,基础养老金交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计发。对于1995年年底前参加工作、计发办法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国发文件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为保持新老政策平稳过渡,我省将设定5年的过渡期。7月1日起,5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省政府《决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现行规定计发数额的,高出部分每年按照一定比例递增;低于按现行规定计发数额的,予以补足。据了解,过渡期内,我省绝大部分参保人员会增加待遇,少数人员待遇会减少。过渡办法另行制定。

  此外,目前我省还明确了全省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在一定时期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统一缴费基数。有困难的地区,允许缴费基数适当下浮。(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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