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赔偿限额提至4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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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7:43 扬子晚报 | |||||||||
新华社电中国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27日说,经国务院批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于2006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我国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40万元人民币。这位负责人说,新《规定》同时还提高了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及货主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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