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院市司法局联合下发《意见》8类民案可委托调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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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8:08 东方网-文汇报 | |||||||||
■通讯员高远记者徐亢美报道 本报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于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本市法院可以委托各街道(镇)人民调解组织、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有关民事案件的调解。
委托调解的范围包括8类民事纠纷:离婚纠纷;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纠纷;继承、收养纠纷;相邻纠纷;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物业纠纷;其他适合委托调解的纠纷案。法院可设立“人民调解窗口”。 法院委托调解旨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保障人民调解与民事审判工作的合法、有效衔接。委托调解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有利于彻底化解民事纠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