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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交通官员骗取近1500万元资金获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8:28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昨日,记者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获悉,日前,该院对原贵州省桥梁工程公司交通工程处处长、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贵州高速广告公司经理杨明一审以贪污罪和行贿罪判处其死刑。

  据了解,被告人杨明,1964年11月20日生,中专文化,原系贵州省桥梁工程公司交通工程处处长、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贵州高速广告公司经理。2000年10月16日因
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

  套取公款149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1996年至1999年期间,被告人杨明在贵遵线、东北绕城线、机场联络线和贵新线等高等级公路的波形梁及其附属构件等材料的采购过程中,采用增设中间商、虚报单价的手段,套取材料差价3129.57万元存放于被告人杨明实际控制的金丰公司、恒锡公司、晟泰公司、路通公司的账上。自1996年4月至1999年8月,被告人杨明从上述账户共提款1491.15万元非法占有。

  空股分红13.3万元

  1997年底,被告人杨明以解决职工福利为名,对贵州高速广告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由高管局、交通工程公司所属各单位、高速广告公司等单位入股,其中被告人杨明以个人名义入股5.2万元,私自以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名义入股23.4万元。

  1998年6月18日,高速广告公司按50%的比例进行第二次分红时,被告人杨明指使他人将其私自冒名入股的23.4万元虚列为40万元,杨明领走红利款20万元,其中空股16.6万元的50%的红利款,即8.3万元被杨明非法占有。

  1998年12月23日,高速广告公司按20%的比例进行第三次分红时,被告人杨明又指使他人将入股的23.4万元虚列为40万元,并将某局未入股的8.4万元虚列到高开司入股的股份中,将共计48.4万元进行分红,杨明领走红利款9.68万元,其中空股股本25万元的20%红利款,即5万元被杨明非法占有。

  1996年6月10日,被告人杨明为掩盖空股分红,将30.8万元的工程款转到高速广告公司账上补足股本。

  行贿390万元

  被告人杨明在交通工程公司承建贵遵线交通工程中,通过办理波形梁采购业务,套取了巨额差价款。高开司在对贵遵线交通工程进行审核后初步打算对交通工程公司的总报价下浮为10%进行结算,被告人杨明遂找到原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要求降低下浮比例,最后卢万里决定按3%进行结算。为此,交通工程公司多得工程款700万元。此外,1998年下半年,卢万里决定贵新公路的交通工程(含波形梁采购任务)由交通工程公司承建。为此,被告人杨明在1999年3月19日,在上海虹桥宾馆送给卢万里现金116万元。1999年4月,被告人杨明又派人提现134万元,交由杨明本人在卢万里的办公室送给卢。以上两次共送卢万里人民币250万元。

  1996年4月,被告人杨明在原省高管局局长高光礼的办公室送给高光礼人民币40万元;1997年7月,被告人杨明在自己的车上送给高光礼人民币50万元;1997年8月,被告人杨明在高光礼的办公室送给高光礼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三次共送给高光礼人民币14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明在贵遵线、贵新线等高等级公路交通工程的波形梁及附属构件采购业务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公路建设资金1491.15万元;采用空股分红的手段,侵吞公款13.3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390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了以被告人杨明之名购买的广州市东山区二沙岛大通路金亚南街9号5A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459.7526万元)及以高速广告公司之名购买的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房屋一套、别克车一辆。从他人处追缴赃款人民币570.3万元、国库券20万元、美元3.35万元。

  一审被判死刑

  贵阳市中院认为,被告人杨明在任职期间,在高等级公路材料采购过程中,采用增设中间商、虚报单价等手段,套取材料差价3129.57万元存放于实际控制的公司账上,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路建设资金1491.15万元用于个人投资、购房及行贿上级、馈赠部下;同时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空股分红的手段,侵吞公款13.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另外被告人杨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390万元,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应对其数罪并罚。故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杨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作者:何婷婷 廖波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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