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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难赔偿上限升至40万 不合理赔偿标准获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8:48 金羊网-新快报

  原定最高赔偿额为7万

  新快报讯(记者黄乐欣)空难死难者航空公司最高只赔7万的规定3月28日将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今天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新规定对空难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到人民币40万元。

  昨天,中国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经国务院批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于2月28日发布,并将于2006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这位负责人说,新《规定》同时还提高了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及货主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此前,2004年“11·21”包头空难的17名死难者家属曾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快递意见,认为旧的赔偿标准严重不合理,建议撤消并重新确定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全面提升

  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定》适用于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一是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二是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三是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规定同时明确了今后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据了解,此前国内处理空难赔偿的惟一标准源自根据1993年国务院132号令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

  航空业内人士称,这一标准早已经不适合目前的实际情况,普遍的赔偿标准已经在10万元左右,不过各家航空公司的赔偿标准不尽相同。

  总局负责人说,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该项保险金额,不能抵扣、免除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新规酝酿9年方出炉

  旧法规从1993年至今13年没有过改变,该负责人解释修改草案颇费周章。他表示,民航总局从1997年开始调研起草关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新规定,反复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各航空公司、机场、保险公司和广大旅客、货主和各方面专家的意见,研究借鉴世界各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规定”草案进行了三十余次修改。国务院在审批过程中,再次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作了反复修改。

  不过,包头空难罹难者陈苏阳遗孀桂亚宁的代理律师赵霄洛认为,从199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但是,近10年过去了,民航总局没有依法制定相关的赔偿标准。

  包头空难最后每位死难者只获得东航14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赵霄洛认为,从1993年到2003年这10年期间,居民平均工资增加4.33倍,民航业总收入增加近6倍,如果还适用1993年的有关规定是不合适的。而且,这么多年过去了,民航总局没有履行《民用航空法》规定的立法义务,是有责任的。

  

空难赔偿上限升至40万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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