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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跟踪监督的马鞍山一起共同受贿案,日前再审改判主犯刑期加一年 从犯无罪变有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8:54 检察日报

  本报合肥2月27日电(记者吴贻伙)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法院对该省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关注的朱良钧、潘明道涉嫌共同受贿106万余元案作出再审判决,两被告人共同受贿的性质被予以确认,朱良钧被判刑期比原判增加一年,潘明道则由无罪被改判有罪。

  朱良钧是安徽省马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兼炉料公司经理(正处级),潘明道原系马钢公司职工,1989年辞职。2001年12月8日和2002年3月11日,马鞍山市中级法院分
别就朱良钧受贿、挪用公款案和潘明道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朱、潘涉嫌共同受贿106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没有认定,朱良钧因单独受贿和挪用公司资金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而潘明道则被宣告无罪。朱良钧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就两案都提出抗诉后,安徽省高级法院于2003年2月17日分别作出裁定,驳回上诉和抗诉,全部维持原判。两案判决、裁定生效后,在安徽省部分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下,2005年8月29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决定对两案再审,同年9月13日作出裁定,分别撤销两案原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将案件发回马鞍山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马鞍山市检察院将两案合并重新提起公诉,所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与原指控一致。今年1月18日、19日,马鞍山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报今年1月19日一版曾作报道)。

  对于当初检、法两家存在意见分歧的朱、潘共同受贿问题,法院再审认定,两被告人共同收受广州群华公司经理林华群贿赂19万余元的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足以证明双方有主观共同受贿的故意,但公诉机关对两被告人其他部分的共同受贿犯罪事实的指控证据不足。法院最后认为,朱良钧身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非法单独收受贿赂合计人民币14万余元、美元2200元、港币4500元,与潘明道共同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9万余元,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朱良钧还利用职权指使他人将公款50万元借给私营公司使用,至今尚未还清本金,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在共同犯罪中,朱良钧系主犯,潘明道系从犯。法院遂以上述两罪并罚判处朱良钧有期徒刑七年,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潘明道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至记者发稿时止,尚不清楚朱、潘是否提出上诉。

  代表声音:

  该案再审宣判后,一直监督此案的安徽省部分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向记者发表了他们的看法。全国人大代表朱震刚、杨亚达说,虽然该判决结果不够理想,但毕竟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全国人大代表华岩则表示尽管在人大代表的监督下,法院能够纠错值得肯定,但该判决只是有限的改进,其对于共同受贿数额的认定及最终就此作出的过轻量刑都不怎么令人满意。他因此担心这会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对贿赂犯罪的惩治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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