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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治沉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9:35 中国环境报

  本报评论员

  要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其行政行为和权力行使必须依法受到监督和规范。

  按照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依法行政,是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
;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保护环境方面的行政行为和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规范,是国家监察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科学发展观落实的重要手段。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制定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刚刚颁布,即抓住4个久治难愈的沉疴进行挂牌督办,充分体现出依法监督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行为,约束其权力运用,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推动和谐发展的决心和力度。

  被挂牌督办的这4个案件中,既有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屡禁不止,也有跨省界环境问题的久拖不治,更有“土政策、土规定”对环境监管的干扰阻挠,其典型性由点及面,由行为到政策,各不相同。但在这些现象背后,却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上的行政不作为和对自身权力的滥用。

  追根溯源,许多环境问题的产生和蔓延都和行政不作为及权力不正当使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更是权力滥用导致的严重恶果。一些地方政府没有牢固地树立科学发展观,在片面甚至是错误的政绩观的诱惑下,将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置于脑后,将自己的环境保护职责置于脑后,将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置于脑后,将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置于脑后,不仅未按照国家的要求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上依法行政,更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大行地方保护主义之道,对环境违法行为庇护甚至纵容,对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职责搪塞甚至推脱,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土规定”默许甚至助长。没有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撑腰壮胆,环境违法企业断不敢肆无忌惮,跨界污染问题断不至久拖不治,“土政策、土规定”断不能泛滥成灾。

  因此,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权,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规定,“建立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这一决策的宗旨,就是在于通过国家意志和法律,监督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对权力进行约束和规范,使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和权力行使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依法行政和正确运用权力,才能使环境保护责任得到真正落实,使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有力遏制,使执政体系符合生态伦理要求。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治国重在治权。只有对行政和权力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约束,才能保障依法“治事”、“治人”更易于达到预期的效果。“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宗旨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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