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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公众顺应民心民意  环保名人热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9:50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 唐宝贤

  编者按:我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记者在第一时间电话采访了几位中国环境大使和绿色中国年度人物,他们对《办法》的出台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办法》的出台顺应民心民意,为公众参与环保提供了法律支持

  记者:您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是怎么看的?

  梁丽明(绿色中国年度人物,太原市环保局局长):首先我觉得《办法》对我们以后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现在,在项目的审批阶段,我们环保局已经尝试引入公众参与,但是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不会主动这么做。

  在《办法》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会得到改善。建设项目如果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就必须在编制环评报告的时候引入公众参与,而且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要有公众参与的篇章。如果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我们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就可以不受理。

  冯小宁(第一届中国环境大使):我觉得《办法》的出台有点迟,我们早就应该出台这样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们国家这十几年的经济发展之中,虽然政府一直在努力地宣传环保,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环保总是处在次要的位置。直到身边的环境污染影响到我们生命的时候,我们才知道环境保护的重要。这不仅因为民众的环境意识不强,还与国家欠缺相对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有关。比如说食品、饮水、空气等,严格地说都受到了污染,许多公众也意识到了这些环境问题,但是由于没有相应规章制度来激励、约束公众依法参与环保,公众也就无法对这些环境污染事件表达自己的意见。因而我认为,《办法》的出台填补了这种空白,是顺应民心民意的事情。

  关牧村(第一届中国环境大使):我关注中国环境问题已有数十年之久,就公众而言,给我最深的体会不是公众环境意识程度低,而是环境信息下情上达的不通畅,公众缺乏一种获得环境信息和参与环保事务的有效机制。

  环境信息不畅通包括多个方面,但我指的是公众在遇到危害自己利益的环境事件后,不知道如何通过有效的、快捷的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办法》不仅从制度上保障了公众参与环保事务的权利,而且也对公众参与环保的具体行为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为公众参与环保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信息渠道。

  陆川(第二届中国环境大使):作为一个导演,我自己愿意参与到环境保护事业当中,问题是有时候我不知道具体应该怎样做。只要有人告诉我应当做什么,而且我能够做到,我想我会愿意去做任何有益于环保的事情。《办法》的出台,实际上就是告诉了我们应当去做什么。从这一点来讲,对于《办法》,我非常支持。

  公众要充分利用《办法》赋予的权利,参与环保

  记者:《办法》出台以后,你们会怎样运用《办法》所赋予的权利去关注环评?

  梁丽明:《办法》公布以后,对于新建项目尤其是会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以前我们总是在接到群众反映或者是出了问题以后才去处理,以后我们要提前介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再做出决定。现在我们还要做的就是大力宣传《办法》,让企业、老百姓都知道有了这样一部法规,让他们都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我们一起把《办法》贯彻执行下去。

  田桂荣(绿色中国年度人物,新乡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会长):《办法》规定了建设单位在编制环评报告的时候要听取公众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的时候也要征求公众意见,这对我们来讲是一种鼓舞。以前我也参与环保,但是没有参与过环评。以后我一定要按照《办法》的规定,积极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参与听证会,并且发动公众都这么做。

  冯小宁:以前我只能依靠个人的影响来发动大家参与监督环境事件。现在,《办法》的出台,使得对环境事件的监督成为了普通公众的权利和义务,公众参与环保会更有热情,我也可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关牧村:作为政协委员,我可以通过关于环境问题的提案,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但是环境问题不是一两个人或者一个主管部门就能解决的问题,它需要公众的共同参与,正如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所言:“公众参与才是解决中国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

  推动《办法》落实,还需要建立监督问责机制

  记者:您认为《办法》本身有哪些特点是值得称道的,还存在哪些问题?

  温铁军(第二届中国环境大使):我认为,“三农”问题是造成中国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要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就要改变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和谐的新秩序。

  要解决环境问题,必须把农民发动起来,要在环境决策中引入农民的声音,让农民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现在城里人到农村投资,有时看重的不是农村的投资环境,而是农村环境成本低。对这种将环境污染转嫁到农村的投资,必须要让农民们站出来,运用政策和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办法》的出台,在政策和制度上,给予了农民捍卫自身环境利益的有力武器。

  然而,要让农民真正参与环保,仅靠《办法》是不够的。只有真正建立起城乡之间和谐互动的桥梁,才能够让农民放弃化肥,放弃“卫生地”,实现“绿色农业”。

  王灿发(绿色中国年度人物,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办法》最大的一个优点就是具有可操作性。《办法》对公众参与的方式方法等都有具体的规定。因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方式就是听证会,所以《办法》对听证会的程序、人数等都规定得非常详细和具体。《办法》还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这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因为信息披露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公众只有在了解了建设项目是什么、在哪里建设、选用什么材料等问题以后才能进行参与。

  赵永新(绿色中国年度人物,人民日报社记者):我对于《办法》的落实有些担忧。因为在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环保部门对环评机构的监督,主要靠行政手段。

  虽然《办法》的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无形中给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增加了压力,但是这里却缺少一种相应的监管、问责机制。试想,如果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及环评机构对于公众参与环评认识不足,如果他们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在整个工作过程中不主动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机制对他们进行问责,这样公众参与环评难免会多多少少地流于形式。同时,对于环保系统而言,它不仅要更加严格地对环评机构进行监管,而且还要尽可能地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也是额外增加了一副担子。

  陆川:我更关心的是这个《办法》如何落实。比如,让公众参与环评,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参与呢?通过网络、电视、广播和平面媒体等不同媒介来参与,和通过听证会现场来参与,得到的结果有时候会是完全不同的。我想,国家环保总局应该在公众参与环评的形式上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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