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当场撕钱被罚9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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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0:15 青年时报 | |||||||||
《信息时报》昨晚11时29分讯 因爱车被自行车刮花,车主周某竟将对方主动赔偿的30元人民币当场撕得粉碎。周某因此为她故意撕毁人民币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广州市越秀警方昨日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9000元的处理。 2月24日下午,廖某骑着自行车在广州市西华路金平广场对面路段,为避让一行人与一辆同方向行驶的小汽车相碰,自行车刮花了小汽车,小汽车车主周某马上下车,要骑车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毁人民币、不爱护人民币,是缺乏社会公德和法律意识的表现。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已被纳入法制保护范畴,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故意损毁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爱护人民币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故意损毁人民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应受到法律处罚。 来源:青年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