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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明起实施浙江警方为你作权威解读一部与普通人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让我们生活得更有尊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0:50 都市快报

  都市快报讯从明天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

  昨天,浙江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公安厅副厅长凌秋来、治安总队长金伯中、法制处副处长张晓峰等有关负责人为公众详细解读了这部新法律。“新法中有相当一部分违法行为原先由其他部门处理,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全省派出所将增加7000名警力,以应对新的要求。”凌秋来介绍。

  省公安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赌博、盗窃等几类多发性治安案件制定了具体的处罚、裁量标准,对一些难以执行的问题形成具体的执法指导意见,细化量罚标准,制定配套规定,以便基层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具体操作。3月上旬,还将抽调专人深入案件高发、情况复杂的派出所蹲点,及时发现和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出现的新问题。

  原《条例》管理和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

  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自1987年实施以来已有19年,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等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仅在2005年,浙江公安机关就受理治安案件近50万起,查处违法人员49万余人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治安形势日趋复杂,虽经修改,仍然跟不上现实需要。

  原《条例》管理和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规定了73种,许多新的危害社会行为均未包括。大部分处罚种类偏少、幅度较小,只有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绝大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最高上限仅为200元,对许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及普通人起不到应有的惩戒和警示作用。

  原《条例》处罚程序过于简单。仅就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原则规定,对案件管辖、回避、证据种类、调查过程以及对违法物品的扣押等基本程序没有涉及,与《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要求不一致,难以适应当前法制建设的要求。

  此外,还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等存在不协调甚至有矛盾冲突,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应当作出重大调整和修改。

  发黄段子可能被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幅修改和增加了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从73种增加到238种。一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实践中存在的或已经预见到可能要发生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纳入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范畴,如破坏选举、强讨恶要、拉客招嫖、短信骚扰、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等。

  加大了处罚力度。普遍提高了罚款数额,除对“黄赌毒”违法行为保持原有罚款幅度外,对200元的罚款上限提高到500元以下、1000元以下、2000元以下和3000元以下。

  非法收集的证据不算数

  非法收集的证据不算数增加处罚种类,提高处罚幅度。《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保留警告、罚款、拘留三种处罚的基础上,增加了吊销许可证和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限期出境等处罚,并赋予公安机关使用追缴、收缴、强行带离、取缔、现场管制、责令解散、强行驱散等多种强制措施的权力。《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程序作出重大调整。规范了检查、扣押等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规定了告知程序;首次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依据;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警可以当场作出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

  体现以人为本

  《治安管理处罚法》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首次把“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写入法律,把“公开、公正”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作为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规定一人有多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合并执行行政拘留最多不超过20日;规定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检查证明文件,警察不能随意检查公民的住所,严格保护公民的住宅权;同时增加了被处罚人的权利救济渠道。

  首次创设行政拘留不执行制度。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等人,不投送拘留所执行。

  对警察执法要求更高。专门增加执法监督一章,规定了警察在治安管理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及必须禁止的行为。

  (记者 唐泽文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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