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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难赔偿从7万元猛涨到40万元 3月28日起正式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2:03 都市快报

  据新华社《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于今天发布,并将于2006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我国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40万元人民币。

  民航总局负责人表示,新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除民航法另有规定外,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下列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二是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
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三是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规定同时明确了今后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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