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起本市高级法院补充法官将实行遴选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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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3:23 首都之窗 | |||||||||
今后,本市各级法院新任法官必须经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法院系统的资格考试以及培训考核这三道关,才能被正式任命为法官。这是从2月27日召开的市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据了解,市高级法院拟出台相关意见,要求全市各级法院中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法院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正式在编人员,拟任法官前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
新法官必须具备五个条件:一是《法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二是属于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三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四是通过北京市法院拟任(初任)法官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北京市法院初任法官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证书》;五是参加由市高级法院组织的拟任(初任)法官培训,考核合格。 市高级法院从2006年起原则上不再直接任命法官,补充法官将实行遴选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