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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官员详解冒犯性乞讨行为 一般乞讨不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3:2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28日电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今日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流浪乞讨列入处罚的范围有严格的界定,一般的流浪乞讨的人员或者说流浪乞讨行为是不能给予处罚的。

  柯良栋今日在公安部举行的“通报《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准备情况”发布会上做出上述表述。

  柯良栋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侵犯他人自由的乞讨行为规定为“冒犯性乞讨行为”,列入处罚范围。从一方面来讲,他有他的乞讨权利,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如果这个行为影响或者侵犯了他人权利、侵犯他人生活的自由,应该给予处罚。

  柯良栋举例称,在国外,一般的乞讨人员站在路边只能伸手表示乞讨意愿,但是他不能纠缠、拉扯,抱着人家的胳膊、拽着人家大腿这样的行为是违反规定的。所以,我们对侵犯他人的权利的乞讨行为进行处罚。

  柯良栋表示,此处罚实行起来不难理解、也不难执行,比较好操作。他认为,对少数的侵犯他人权利的乞讨行为进行处罚,对维护国家形象、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该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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