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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先救重后救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4:15 法制晚报

  今天上午卫生部发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救伤员要“先救重后救轻”

  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出规定

  又讯:还发布另一文件将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扩散列为特重大事件

  本报讯(记者柳姗)卫生部上午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 (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要求,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经费,文件要求: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此外,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事件(Ⅱ级)

  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事件(Ⅲ级)

  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事件(Ⅳ级)

  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又讯(记者柳姗)

卫生部上午发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该预案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此外,还包括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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