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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超过10天要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4:47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东莞颁布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监督程序由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构主动启动

  本报讯记者郑思琪报道:百姓监督官员,通过什么途径?打官司、复议以及投诉。事实上,真正采取这些方式进行维权的人只占很少数。记者昨天从东莞市法制局了解到,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该局于今年正式颁布实施《东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而实现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使监督行为的启动
更具有主动性。

  备案目的:监督使“民告官”变为“官告官”

  《办法》出台后,最显著的特点是监督程序的启动不是来自行政机关外部的力量,而是由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构主动介入,构成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内部启动的一种层级监督制度。《办法》的规定在监督机制上实现了角色置换,由根据复议或投诉内容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核实,到主动介入行政行为的调查,更具有主动性。群众在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处于信息获取的弱势地位,而内部监督借助于部门的有利地位,能够获得相对全面的信息,从而使监督行为更彻底。

  备案内容:罚款超五千部门监督启动

  据悉,《办法》规定的备案内容都是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特别是经济处罚。超过不同的处罚数额,就要进行登记备案。例如,对公民罚款5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50000元以上;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0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0000元以上的,都要进行备案。另外,一些具有处罚性质的行政行为,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以及行政拘留10天以上,也纳入备案范畴。

  据介绍,《办法》主要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合法性、程序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案件限于市政府直属各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东莞市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镇区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市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不在备案之列。据分析,由于镇区政府及其部门基本没有行政处罚权,绝大部分受市政府所属部门委托执法,因而无需专门备案;而市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执法的情况极少,且案件不多,也不对其进行备案。同时,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以及上级部门法规,由东莞市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也不作为备案主体。

  备案责任:执法违规将被撤销执法权

  对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等情形,可暂扣其《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并可建议广东省人民政府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对被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者,其所在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办法》规定报送备案或不执行行政执法督察决定的,由法制局责令其纠正,并给予通报。

  (含辛/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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