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声明书公证须本人亲自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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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4:48 法制晚报 | |||||||||
新婚姻法实施后儿子出国现欲在国外登记结婚母亲在国内代办未婚公证遭拒
可代儿子开户口所在地辖区内的未婚证明并公证但不能证明其在别的辖区未婚
读者咨询 张大妈的女儿小莉2002年出国留学,至今没回来过。小莉现要在国外登记结婚,需办未婚公证。李大婶的儿子小 亮2004年出国工作,现与女友要在国外登记结婚,也需办未婚公证。张大妈和李大婶到公证处为子女代办公证,但张大妈 办成了此事,李大婶却遭拒绝,请问为什么? 公证员提示 北京市公证处刘星介绍,2003年10月1日实施新婚姻登记条例,登记结婚不再需要单位、人事档案部门、街道 或派出所出具未婚证明信,因此上述部门均不再掌握个人的婚姻状况。 小莉是在新条例实施前出的国,且从未回来过,因此小莉的人事档案部门可为其出具至离境之日止的未婚证明信,公 证处依此可为其出具未婚公证书。小亮是在新条例实施后出的国,其是否结婚相关部门不好掌握。李大婶现有两种途径解决问 题: 第一种对小亮的情况,公证处一般采用未婚声明书的形式出具未婚公证。但须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因此李大婶不 能代办。公证员介绍,目前此证明在国外视同原未婚公证书,效力基本相同。 第二种李大婶可在儿子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开具小亮在本辖区内的未婚证明并做公证。但该公证只能证明小亮 在该辖区内未登记结婚,并不能证明其在别的辖区也未婚。目前此途径使用的人较少。 本版插图/嘎子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