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班赔偿最高4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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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4:48 法制晚报 | |||||||||
民航总局发布新规定航空公司对旅客赔钱高限提高近5倍3月28日起实施
限额标准紧跟经济发展适时调整首次提出对乘客携带物品、托运行李的赔偿
本报讯(记者王佳)从下月开始,航空公司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到了40万元人民币。民航总局今日发布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并从3月28日起正式实施。在规定中,还首次提出了对乘客携带物品、托运行 李的赔偿。 新规定将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从过去的7万元提高到了40万元人民币;同时还提出,对每名旅客随身 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 0元。 民航总局有关人士表示,新规定对于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和行李的赔偿限额并不是很高,因此建议旅客为贵重物品进行 投保,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新规定明确了今后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将根据经济发展,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同时,还明 确了承运人赔偿与旅客自行保险的关系。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该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 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于延误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的问题,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袁耀辉司长表示,按照民航法的有关规定,旅客、 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 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新规定中并未规定延误赔偿的限额问题,对于延误给旅客造成的损失,仍应按照民航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规范的有关 规定处理。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于2006年2月28日发布并将于2006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 。”民航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新规定实施的同时,1989年发布、1993年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 偿暂行》废止。” 新规定解读和其他要点 公民收入水平、航空公司承受能力影响赔偿限额制定40万元标准高出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赔偿限额 精神赔偿问题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外国籍旅客乘坐国内航班赔偿标准相同 国内航班赔偿低于国际航班赔偿,“国际赔偿”遵守蒙特利尔公约3月28日后的损害才按新标准赔偿 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由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