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班赔偿限额将提高至4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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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5:06 深圳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2月27日说,《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于2月28日发布,并将于2006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我国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40万元人民币。 新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除民航法另有规定外,民航运输承运人在下列赔偿责任限额内按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承运人赔偿与旅客自行保险的关系。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该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