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新规定:企业不年检最高罚10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6:03 桂龙新闻网 | |||||||||
记者从广州市工商局了解到,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日期由以往的1月1日开始改为从3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其中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并可处以最高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
《办法》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南方日报选稿:黄皓作者:刘茜 叶华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