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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禁毒管理的法律武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6:29 公安部网站

  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之际,记者就《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对公安部禁毒局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据公安部禁毒局负责人介绍,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和管理工作的模式变得日趋复杂,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开始涌现。其中,吸食、贩毒新型毒品现象的不断发展蔓延最为突出。娱乐场所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根据
调查和破案情况,当前,我国吸食、贩卖新型毒品问题主要是集中在娱乐场所。这里所说的新型毒品是相对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包括“摇头丸”、冰毒等苯丙胺类兴奋剂,氯胺酮(K粉)和麦角乙二胺(LSD)等。针对娱乐场所吸贩毒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曾专门派出工作组进行暗访调查。调查发现,60%以上的娱乐场所不同程度地存在吸贩新型毒品的问题,各地公安机关在娱乐场所屡屡抓获聚众吸毒人员,少的五六人,多的近百人。由于新型毒品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吸食者在吸食后会出现幻觉、极度的兴奋、抑郁等精神病症状,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健康,而且极易导致行为失控造成暴力犯罪,对社会治安秩序构成严重危害。当前,不少地方的娱乐场所吸食和贩卖新型毒品的问题十分突出,有的甚至半公开化,特别是一些青少年由于对新型毒品的危害了解不够而误入歧途。吸食新型毒品的人数和滥用种类正呈不断增多之势,由此导致的致死致伤和致残案件时有发生,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从我国近年来的统计数字看,吸食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主要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吸食新型毒品人群的特定性,吸食者以青少年为主,年龄一般在16岁至40岁之间;二是吸食新型毒品大多在特定的时间,吸贩毒行为多集中在深夜或凌晨;三是吸食新型毒品的场所具有特定性,地点多集中发生在夜总会、迪厅等娱乐场所。我国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所呈现的这三个明显特性都集中反映在娱乐场所的管理上,所以,娱乐场所也是公安禁毒部门打击新型毒品违法犯罪的重要阵地和战场。

  导致娱乐场所新型毒品滥用问题屡禁不止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有关立法的滞后。在我国原有的法律法规中,大部分没有对毒品违法犯罪设定单位犯罪,使得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贩卖、提供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难以依法处理。一些娱乐场所业主放任、纵容甚至参与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难以认定,逃避法律责任。或为了赚钱,对发生在娱乐场所内的吸贩毒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老的《条例》也没有将娱乐场所内的吸贩毒问题作为重点加以规定。以往公安机关打击娱乐场所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缺乏足够的法律武器。从多年禁毒工作的实践看,打击和遏制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管好娱乐场所是关键,因此,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就显得十分迫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将会使公安机关在娱乐场所内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和开展禁毒管理的工作有法可依。

  据公安部禁毒局负责人介绍,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涉及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关问题主要呈现了四个新特点:

  一是在娱乐场所设立上,在第二章的第五条中规定:“曾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在娱乐场所内从业。这是从我国禁毒工作的实际出发而制定的,在接禁毒执法实践中曾发现一些毒品违法犯罪分子,打着开歌厅、夜总会的名义,将娱乐场所变相为引诱、教唆和容留吸毒的“烟馆”。这一规定,从设立娱乐场所的法人和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上,限制了设立、开办娱乐场所的人员的资格条件。使具有毒品违法犯罪劣迹的人利用开办娱乐场所从事涉毒活动的可能性降低。

  二是增加了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经营从业人员禁止从事毒品违法犯罪及其法律责任的内容,规定了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和人员必须作为的法律义务。在我国原有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毒品违法犯罪设定单位犯罪,使得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和人员贩卖、提供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无法处理。此外,原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娱乐场所放任、纵容、参与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责任,使得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上述活动有恃无恐。公安机关在暗访中发现,大多数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或从业人员都是完全能够发现自己场所内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但为了经济利益,既不予制止,也不向公安机关举报。有的还公开向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提供吸毒用的托盘、吸管等工具,有的甚至雇佣保安为场所内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安全保护,以“容忍吸毒”为条件来拉客源,从而助长了娱乐场所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针对上述情况,《条例》明确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为上述行为提供条件;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有主动发现、制止、举报本场所内吸贩毒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职责;娱乐场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等内容的警示标志等。

  三是规定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对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进行了限制。根据吸贩毒问题主要集中在青少年、吸贩毒行为多集中在深夜和凌晨的特点,《条例》明确规定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不得营业等内容,为公安机关打击娱乐场所吸贩毒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执法依据。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在调研中发现,很多青少年认为“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不过是一种“娱乐消遣品”,助助兴而已,没有什么危害性,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的,也是娱乐场所内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原因之一。因此,将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不得营业作为一条硬性规定写入了《条例》。

  四是加大了对娱乐场所违反《条例》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条例》增设了“监督管理”专章,并规定:文化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纪录系统;对列入警示纪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根据“谁开办的、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加重了处罚。

  公安部禁毒局负责人介绍说,为配合《条例》的顺利实施,公安禁毒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制定对《条例》的实施细则,使之形成可配套的操作文件,公安禁毒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规定,从禁毒工作的角度研究制定有关办法,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有关涉毒违法犯罪的内容。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堵源截流、专案侦查和打击地下新型毒品加工厂等工作力度,下大力气,坚决遏制新型毒品的来源。针对娱乐场所新型毒品消费不断发展蔓延的形势,国家禁毒委员会将在2006年把新型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作为“禁毒人民战争”的工作重点之一,旨在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广大群众对新型毒品的防范意识和能力。为配合《条例》的实施,下一步,公安禁毒部门将采取以下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娱乐场所禁毒管理工作:一是要有效遏制娱乐场所吸贩毒品行为的发生,必须将打击制贩毒犯罪和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起来。目前,经过多年的打击和整治,我国国内制毒活动规模逐渐减小,制贩毒活动的高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广东、福建仍是我国境内制贩新型毒品的重点地区。同时,随着东南沿海地区发现和打击能力的不断增强,制毒活动出现了向内地和海外转移的迹象。对此,公安禁毒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堵源截流、专案侦查和打击地下加工厂等工作力度,切实遏制制贩毒品犯罪行为,在切断毒源上下工夫。二是针对娱乐场所新型毒品消费不断发展蔓延的形势,公安部已将新型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列为今年“禁毒人民战争”的工作重点,将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新型毒品的危害,增强群众对新型毒品的防范意识。此外,公安禁毒部门还将会同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娱乐场所中积极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加强暗访调查、开展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等工作,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健康休闲、和谐安全的娱乐环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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