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两起矿难被认定为责任事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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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1:18 三秦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助理、经贸委主任王永明2月28日向新闻媒体通报,2005年新疆拜城“10·4”矿难和乌苏“10·27”矿难均为责任事故。王永明说,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少数安全中介机构对这两起事故负有责任,目前相关责任人已受到处理。 在拜城“10·4”矿难中负有领导责任的拜城县副县长张云等7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在乌苏“10·27”矿难中负有领导责任的乌苏市常务副市长张军等6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和行政降级等处分;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中兴煤矿法定代表人刘根川等4名煤矿管理人员,已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已责成拜城县政府将发生“10·4”矿难的亚吐尔乡煤矿一号井予以关闭;对发生“10·27”矿难的乌苏市中兴煤矿处以304万元罚款,吊销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责成其停产整顿。 2005年10月4日,新疆拜城县亚吐尔乡煤矿一号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人遇难;同月27日,乌苏市中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当时在井下作业的16名矿工全部遇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