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阜康“7·11”矿难责任人受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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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1:40 哈尔滨日报 | |||||||||
据新华社乌鲁木齐2月28日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阜康市“7·11”矿难重大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已受到严肃处理。 原阜康市副市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刘小龙,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且被查出受贿和收受礼金13万余元、以他人名义购买卡车用于运煤获利约16万元,已被阜康市检察院批捕。
原阜康市经贸委主任罗金荣,因涉嫌玩忽职守和受贿2万元,被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后因病取保候审。 阜康神龙煤矿矿长姜金鹏等6名神龙煤矿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阜康市检察院批捕;神龙煤矿副矿长孙德勇等6人,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阜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