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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贴专用标识与公交车同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1:4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3月5日起,省公安厅、教育厅将联合对全省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统一粘贴使用“接送学生专用校车”标识,并对标识格式、车辆、驾驶人等使用、申领进行明确规定。此举将进一步加强规范全省校车管理,确保“接送学生专用校车”行车安全。

  通知要求,省内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职业初中、小学)、幼儿
园自备或长期租用(租用期一年以上),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7座(含)以上载客汽车;车辆未达报废标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拟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取得驾驶校车所属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在最近三年内每个记分周期违法记分均未达12分,且无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中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记录,可以申领标识。

  此次还明确了“接送学生专用校车”的通行规定。在施划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具有与公交车同等的通行权;公交专用车道前方有障碍时,校车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临时借用相邻车道;在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校车,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在城市道路设置专用停靠站,其他车辆一律不得停靠。

  (范恒贵 本报记者 邵玏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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