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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设施产权归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1:49 东方早报

  早报驻浙江记者 边晓丹责任编辑 梁虹

  小区供电、供水等物业设施产权到底归谁?在昨天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为《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业主代表、公用事业单位代表的态度有些出人意料:前者提出放弃产权,由公用事业单位维护管理;后者却不愿接手这一“烫手山芋”。

  来自浙江各地的16位分别代表业主、物业管理部门、法律界、公用事业单位的代表参加了听证。在会上,业主代表对供水、供电设施的产权与维修权问题表现出高度一致———移交给公用事业单位。杭州西湖家园业委会主任唐志新吐露了他们小区业主曾遭遇的苦恼。由于小区供水设施未移交杭州市自来水公司,后者没有严格验收就把自来水管接上了,结果水管爆裂造成数万元损失。经法院鉴定,原因是自来水公司用了不合格的水管,但水厂拒不承担责任。鉴此,他建议把供电、供水设施的产权、维护权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由它们承担养护和维修。这样,不仅可促使开发商建设合格设施,防止用不正当手段蒙混过关,更重要的是可促使相关单位依法严格验收。

  

小区物业设施产权归谁?

  昨日,《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在杭州举行。新华社图

  来自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代表李金林表示,物业区域内的供水、供电设施属社会公共设施,理应由国家投资建设并提供公共服务。但在目前体制下,实际是由开发商代建,而业主的购房款项已包含供水、供电等设施的价款,“还要业主维护供水、供电设施,实在毫无道理。”

  无须投入就拥有供电、供水设施的产权,照理,公用事业单位应该很乐意,但面对业主代表的“建议”,听证代表、浙江省电力公司营销部副主任韩霄汉提出异议,如接收业主小区供电设施产权,根据我国法律,供电企业须支付33%的所得税,这无疑将增加供电企业税金负担。他表示,如果接收,政府应出台免税政策。

  相比业主,法律界代表显得审慎。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主任金鹰认为,供水、供电设施产权归属属民事基础制度调整范畴,涉及国家尚未出台的《物权法》,所以,不应该在条例中明确。他提出了折中方案:草案可不明确规定供水、供电设施产权问题,而直接规定由相关单位承担维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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