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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见义勇为者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1:50 海峡都市报

  N《成都商报》供稿

  本报讯 “张德军故意伤害一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现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昨日上午,在成都市中院法庭内,审判长话音刚落,旁听席中众多市民报以雷鸣般的掌声和欢呼。引起法律界内外关注的“抢匪要追究见义勇为者刑事责任并索赔案”(本报曾报道)终审有果,张德军“心里的一块石头总算落地了”。

  驾车追飞车贼

  歹徒一死一伤

  2004年8月14日下午,成华区圣灯乡人民塘村3组的李女士遭两男子飞车抢夺项链。张德军等人闻讯后开奇瑞轿车追赶抢匪至三环路龙潭立交桥。在逼停抢匪的摩托车时,两车相撞,开摩托车的男子胡远辉当场死亡,摩托车后座男子罗军受伤,此后左腿截肢。

  去年5月,罗军及胡远辉家属提起刑事自诉,状告张德军,要求追究张的刑事责任,并索赔56万元。去年10月24日,成华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围绕奇瑞车和摩托车究竟谁撞谁、见义勇为是否过“度”等问题,双方展开了争论。

  2005年12月7日上午,成华区人民法院宣判认为“自诉人胡远辉、罗军为摆脱现场群众的追赶,驾驶摩托车以危险状态高速行驶,是造成摩托车侧翻的直接原因。被告人张德军为了阻止犯罪嫌疑人逃逸而被动地采取高速追赶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判决张德军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天,胡远辉家属、罗军向法院提起上诉状。

  终审维持原判

  见义勇为者无罪

  成都市中院二审认为,张德军为制止实施抢夺行为的人,与现场群众一道打电话报警并驾车追赶,他的主观心态就是要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客观上的行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而罗军等人在实施抢夺行为后逃逸,驾驶摩托车以高度危险的状态疾速行驶,是造成翻车摔落致死伤的直接原因,因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所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还认为,此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应认定无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依法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所以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以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公和偏袒。

  听到判决后,死者的家属情绪非常激动,表示:“这官司还要继续打!我们要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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