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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技受伤,自认倒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1:50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关永辉

  本报讯 如何处理中小学生意外伤害,我省将进行立法(详见本报2月25日A3版报道)。众多读者对我省正在起草中的《福建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初稿)》(下称初稿)所列出的13条学校免责条款发表自己的看法。如果你还有好建议请继续通过本报热线电话0591-87095055、电子信箱:szxw@hxdsb.com发表,本报将及时收集移送至
有关部门。

  学校免责 孩子监护出现空白

  反方:

  董先生:初稿明确界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学生在校长达八九个小时的监护就出现了空白。在西欧、北美和东南亚一些国家,全日制寄宿学校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是由学校负责的,私立学校出了事故,由校方自己负责;公立学校出事,则由相关的基金来负责赔偿。

  金女士:最新的抽样调查表明,我国因意外伤害造成的儿童死亡占儿童死亡总量的26.1%,其中12%发生在学校,安全意识的缺乏是儿童意外伤害事故高发的主要原因。而有的学校还出台与安全相反的规定,比如要求学生在三五分钟内到操场集合,造成好几百号人从教学楼楼梯急冲而下的情况,出了踩踏事故谁负责?

  正方:

  王女士(某学校老师):一个老师无法时时刻刻都盯住孩子的一举一动,为了安全,学校一般不敢开展户外活动。如果今后我省立法确定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开展课外活动将不再如履薄冰。当然,学校不会因为今后学校与学生双方关系确定而轻松下来,如果预防与管理做得不到位,仍然要承担责任。

  条款过于笼统 学校好推脱责任

  反方:

  黄先生:初稿中列举的学校免责条款中第十一条“学生自杀、自伤、突发疾病或者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只要学校尽了管理义务并无过失的,学校不承担责任。这样宽泛的条款,是为学校推脱责任找借口。如果学生自杀、自伤是由于老师的不当言语、行为造成的,学校就不能免责,对于这些前提条件,在立法中应考虑到。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家长说,“学校和学生自身原因以外的突发性、偶发性因素造成的”,学校免责,这个条款过于笼统的规定,无疑会给学校推卸责任留下余地。比如,一个小孩先天患有恐高症,体育课时从单杠上摔下来,根据初稿的免责条款,学校可以称事先不知道该学生有特异体质而不负责任。

  陈女士说,免责中的第十一条“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就制定得不合理,遇到这种情况难道只能自认倒霉,很多对抗性体育活动很可能恰恰是学校组织的。

  正方:

  黄先生(初稿起草人之一):学校的免责条款并不意味着中小学生出了意外事故找不到讨说法的地方,初稿对学校的管理职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学校的相应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建议】

  学校责任险

  应强制投保

  据了解,初稿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学校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学校的举办者全额承担。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学校设立学生伤害事故专项基金,由各个学校依据各自办学规模和办学情况自愿筹措,专项基金可以由学校自行组织管理,也可以委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

  魏先生认为,每位学生都应办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而现在情况却是学生意外险实行自愿投保,所以出了事受害人往往得不到赔款;再比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负有过错责任的校方,不得不从教育经费中列支赔偿金,赔偿数额一大,教育经费就无力承担,应强制投学校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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