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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校女生状告母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1:50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方传柳

  陈燕燕实习生朱嘉怡

  本报讯 昨日上午9时,福州市仓山法院开庭审理“准警察状告母校———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称‘公安专’)”一案。

  原来,公安专2005届一名女生在毕业前夕,将一名舍友的手机,私自拿给男友使用,后经公安机关介入,才将手机归还。其行为被校方认定为“偷窃”,并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女生不服,遂与母校对簿公堂。

  昨日的庭审,当事女生并没有出庭,双方代理人主要围绕“偷窃”行为是否成立,以及校方做出处分的程序是否合法,展开激烈的辩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法庭将择日宣判。

  拿走舍友手机

  废了三年心血

  2005年6月9日,公安专大三女生卢某发现上铺空床上放着舍友郑某的手机,遂将手机悄悄拿走,并在当晚交给男友。10天后,卢某男友在使用手机时,被郑某的同学发现。郑某得知后,便报了警。仓山对湖警方随后介入,并很快查出是卢某拿了手机。

  然而,令卢某感到意外的是,在毕业回家一段时间后,本以为可拿到毕业证书,却收到校方寄来的勒令退学的决定。

  “孩子成绩一直很好,三年拿了四次奖学金,就因为一次偶然的错误,学校就狠心断送她的前程,不应该!”庭后,卢某父亲表示,校方的处分太重了。

  双方激辩

  “偷窃”是否成立

  “两人一直都有矛盾,拿手机纯粹是怨气,并没有谋财的动机。”卢某的代理人称,在随后的警方调查中,卢某十分配合,郑某也明确表示,将不追究卢某的责任;警方最后也做出“案情轻微,不予立案,给予教育处理”的决定。据此,卢某代理人认为,卢某的“偷窃”行为并不成立。而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4)款: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卢某“偷窃”行为即便成立,也不是屡教不改者,再说,认定行为的警方,也没有立案,只要求教育处理。因此,“勒令退学”的处分没有法律依据。

  公安专代理人李延军则表示,与普通院校相比,公安院校有着更严格的规章制度。“校方有责任、也有义务保证每一个拿到毕业证的学生,在学业、思想方面都是优秀的,我们必须为社会负责!”他说,依据《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惩暂行规定》,虽然卢某的学习成绩一向优良,但卢某未经郑某同意,私自把郑某的手机带出宿舍,并转移给他人使用10天之久,情节严重,校方经研究决定,卢某不具备担当警察职责的能力,勒令其退学,取消其从警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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