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对择校费征税并非承认其合法 |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1:55 新京报 | |||||||||
|
税务总局强调,此举只是对已有政策进行明确和细化 本报讯(记者 郭安)昨天,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对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征收营业税,是对已有的政策进行明确和细化,并不是承认这些收费是合法的。
据这位人士介绍,对于2004年出台的有关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的规定,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在执行的过程中有疑问,特别是对学校超过规定范围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是否免税理解不一,普遍反映需要对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作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对此,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