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少年打人不执行拘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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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2:00 新京报 | |||||||||
昨日上午,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公安分局民警在通州国防广场搭起《治安管理处罚法》展台,以案说法。 王某为某校在校中学生,17岁,因其母李某与邻居丁某发生口角,王某一时冲动,用砖头将邻居丁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上限)。王某在学校一贯表现优秀,是该校三好学生。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王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处以治安拘留5日。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王某为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虽然被处以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但不执行拘留,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抱腿乞讨被拘5天李某为沿街乞讨人员,经常在某地区商业区附近向路人讨要财物,若路人不给就抱腿、长时间尾随。 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无法对其进行处罚,只能移交民政部门解决;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李某可被拘留5天。本报记者王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