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物管条例昨天听证16位代表为公众利益激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2:00 都市快报

  装修不用批准,会不会引爆邻里纠纷?没去投票,就算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就像到商店买个彩电一样,没有什么产权,但商家同样必须执行售后服务!”当律师代表———浙江浙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韩南生讲到“鉴于国家《物权法》还没出台,供水供电等设施的产权不要与维修养护捆在一起”,退休职工代表李锦林坐不住了。

  老李马上慷慨陈词:“产权不同于商品,只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设施产权归属转移,才能负日常维修责任。”

  昨天,《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在杭州举行。来自杭州宁波等不同地区、具有不同行业背景、收入各异、且说话带有各自地方口音的16位陈述人,围绕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的移交和维修养护、物业装修、业主大会的决定程序等三大话题,正反方观点激烈碰撞,将听证会推向了一次又一次高潮。

  听证会进入尾声时,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卢文舸作总结发言,突然冲着旁听席问:“刚才讨论气氛热烈,还有人举手没发言呢,现在说嘛!”坐在旁听席上的崔盐生老人立刻激动地站起来大叫:“我们还强烈建议,条例增加一条要对小区物管费进行公示和审计,要算算每个月每平方米2.8元的物管费用在哪里了!”

  鉴于听证会不安排旁听代表发言,事后,卢文舸连说:“对不起,我违规了。”惹得大家会心一笑。

  卢文舸表示,《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有史以来举行的第三次立法听证会。“听证会结束以后,法制委员会将根据听证会的记录,整理出全面反映听证意见的报告,作为一个参阅件。”他说,在本月举行的第二次审议中,报告会递交给省人大常委会的每个委员,作为审议的重要参考依据。

  ■关注点

  物业供水供电设施产权是否跟管理权一并移交?

  核心提示:草案第31条和第50条规定,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并根据产权归属原则依法确定其维修养护责任。

  正方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李金林:物业区域内的供水供电设施属于社会公共设施,理应由国家投资建设,并提供公共服务,但目前房产开发商代理建设并把建设费用转嫁到了业主身上。业主们在自己出资建设供水供电设施的同时,还要出资维护供水供电的设施,毫无道理。赞成有关专业单位应承担起维修责任,同时产权也应一并转移给相关单位。

  反方

  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主任金鹰:对于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问题,该问题属于民事基础制度范畴,并涉及尚未出台的《物权法》,因此我认为不应在本条例当中进行明确。

  根据产权归属原则依法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提法,我认为也不恰当,按照此解释,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能确认产权的就归这个相关专业单位来维修养护、如果不能确定产权的就不归相关单位来维护和养护,因此建议去掉根据产权归属原则这样一个规定。

  点评:据记者观察,多数代表都赞同供水供电设施的产权随管理权一并移交的方案。

  ■关注点

  涉及房屋安全的装修是设行政许可还是作禁止性规定?

  核心提示:草案第51条、第52条、第53条对物业装修没有设定行政许可,但对物业装修的禁止性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正方

  西湖家园业委会主任唐志新:设置物业装修行政许可和禁止规定两者应该同时进行。行政许可是防患于未然,禁止性规定是亡羊补牢,因为破坏性装修不但对结构造成影响,而且容易引发邻里纠纷,防患于未然是最好的,事后的监督和处罚也是必不可少的。

  行政许可还是必不可少的,就如一个新车上路了,必须要发一个驾照一样,但是有了驾照并不等于是可以乱开车,如果有违反了规则也要受到处罚,在行政许可的内容上加上禁止性规定和处罚内容就可以达到全程监督。

  反方

  浙江浙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韩南生:装修房屋是业主对自己产权的私权力处分,未纳入设备行政许可,装修行为涉及房屋整体安全,涉及公共安全,有关部门应有义务审查进行监督,并在事中事后制裁处罚违法行为,不应当在私权力上面扩张公权利,对危害公共权利的行为应当在事中、事后制止。

  点评:记者注意到,大部分代表赞同对物业装修中危害建筑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但是否设立行政许可,争论的焦点是房管等部门目前有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来应付。

  ■关注点

  不参加投票能当成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吗?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目前我省规模较大、业主人数较多的住宅小区比较多,有些地方建议明确规定:业主逾期不参加投票的,视为同意多数人意见。

  正方

  绍兴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副总金雨亭:对于逾期不参加的视为多数人的意见,我认为是可行的,但是在实施中明确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小区,可以单元为单位选出代表决定。

  湖州市建设局副局长沈小龙:任何表决都要有时效性和公开性,业主既然有充分的知情权,那么逾期不参加投票就可以视为放弃权益,同意多数人的意见。

  反方

  浙江浙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韩南生:我认为业主不投票不说明他对有关决定没有意见,不签字投票只能作为弃权,而不应作为同意大多数意见。我也是几千名业主的小区业委会主任,我们的意见是给不投票表态者再次进行送票要求表态。

  点评:不参加投票视为同意多数人意见,这是听证会上代表们意见分歧最大的问题之一,一些代表就如何吸引业主参与决策,比如采取书面送达投票材料,要求业主签字等问题也提出了修改建议。

  为何做这个立法听证

  听证制度,正在走进浙江行政决策和立法程序。

  为何选择《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立法听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丁祖年说,物业管理条例是一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具有调节利益关系的普遍性。采用立法听证机制,就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使之制定的法规质量更高,操作性更强。

  一部法规的出台流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过程:去年7月经省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再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审———去年12月全文刊登《草案》征求社会意见———昨天立法听证———本月省人大常委会二审———5月或7月省人大常委会三审定稿(记者陈文龙 都市快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