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不得作为处罚根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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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2:1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据新华社电记者在2月28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更加注重程序公正,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的调查中,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该法赋予了公安机关更多的权限和手段,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73种增加
该法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精神,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增加了被处罚人的权利救济渠道,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应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根据该法,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若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将被限期出境或驱除出境。 (刘奕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