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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挂纸牌羞辱老公“情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2:27 现代快报

  妻子得到丈夫可能在单位有外遇的消息,在没有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将写有丈夫与“第三者”姓名的标语牌,挂到两人所在单位的门口。名誉受损的“第三者”将她告上法院并获得了法律的支持。

  【回放】公示“第三者”,众人围观

  去年10月17日早晨,南京某企业的大门口,匆匆赶来上班的工人们让大门变得有些拥挤。这时,一位中年妇女挂着一张纸糊的牌子出现在厂门口,牌子上写着:我是张萍,是宋立柱的老婆,我丈夫与姜秋在外合租房子,姜秋是第三者。

  工人们纷纷放慢了脚步,仔细看过后马上走开,一些工人还窃窃私语起来。张萍在门口“公示”纸牌长达10分钟,围观者越来越多,门卫立即上前将张萍拉走。原来,宋立柱和姜秋,正是这家企业的职工。事发后,“绯闻”马上在厂里炸开了锅,两人立刻处在了舆论的漩涡之中。

  【庭审】缺乏证据,判赔1000元

  两天后,姜秋向六合区法院递交了诉状,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萍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张萍说自己根本没想过要诋毁姜秋的名声,因为“姜秋的确是第三者”。她说,她的一个亲戚曾亲眼看见姜秋和自己的丈夫手挽手,从一间出租的房子里出来,加上丈夫的举动有种种可疑的地方,她断定丈夫有了私情。张萍此后多次到宋立柱的厂里,向厂领导反映情况,但是无法得到解决,最后情急之下便采用了“公示”的过激方法。而姜秋矢口否认自己与宋立柱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她认为张萍根本拿不出证据,就是捏造事实。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萍公开散布不存在的事实,侵害了姜秋的名誉权,判决张萍书面道歉、为姜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解读】侵犯名誉权有四个要件

  南京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张明文律师说,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有四个要件: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结合到本案,纸牌在厂门口公开后,厂里众多同事都知道了这个“绯闻”,导致姜秋名誉客观上受损;张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丈夫与姜萍有不正当关系,法院于是只能认定为捏造事实;正是由于张萍的不当行为,导致了姜萍在名誉上的受损,两者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张萍拿着纸牌到厂门口去“公示”,主观上肯定有让姜秋“出出丑”的想法,进而导致侵权,因而主观上存在过错。综合以上,法院的判决准确无误。

  “张萍在得知丈夫可能有婚外情之后,采取了如此过激的行为,不但违法,还给丈夫造成了较大的压力,这样的做法可谓得不偿失,”张明文说,“当婚姻的一方得知另一方可能有婚外情时,应冷静妥善处理为宜。”(文中当事人系化名)快报记者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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