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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见义勇为者终赢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2:40 新闻晨报

  □综合新华社、天府早报报道

  2月28日,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张德军见义勇为被告上法庭一案,终审以张德军的胜诉而告终。至此,耗时一年多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案"终于尘埃落定。

  2004年8月14日,从南充到成都的胡远辉和罗军二人,驾驶摩托车抢走一李姓女子脖
子上的项链后驾车逃逸。从旁边经过的张德军开着自己的奇瑞轿车立即驾车追赶,最后轿车在一座立交桥上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胡远辉从立交桥上摔下当场死亡,罗军受重伤,左腿截肢。

  2005年,胡远辉的家属和罗军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人民币56万元。12月7日,一审法院宣判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原告以原判事实不清、判决不公、偏袒被告等为由,向成都市中院提出上诉。

  维持原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去年12月7日,“见义勇为”案一审宣判后,自诉人罗军等5人不服判决,以原判事实不清,判决不公、偏袒被告等为由,提出上诉。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胡远辉和罗军在实施抢夺行为后,为占有其抢夺钱财和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驾驶摩托车以高度危险的状态疾速行驶,是造成翻车摔落致胡死亡、罗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所提原判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上诉人所提原判决不公、偏袒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成都中院认为,张德军为阻止犯罪嫌疑人逃逸,将其送交公安机关而实施追赶,其主观和客观方面均不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而此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应认定无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张德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却不能依法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以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公和偏袒。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支持被告市民自发前来助威

  2月18日上午10时08分,见义勇为者张德军刚一走进审判庭,立即成为众多媒体记者“长枪短炮”追逐的焦点:“你怎样看今天这场官司?……”在众多的记者簇拥下,张德军静坐在审判庭第一排正中的座位上,“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再次坐在被告席上,只是觉得尴尬和无奈!”

  记者注意到,七八十名专程赶来旁听的市民将审判庭塞得满满当当,门外也排起了长龙。“他的行为值得社会弘扬,他不应该站在被告席上!”不少市民说。

  目前现状胜诉却负债累累

  当法官宣判结束后,胡远辉的父亲胡永立大喊:“不服,我还要上诉!”而坐在被告席上的张德军却显得异常平静,他长舒了口气:“终于结束了,法律还给我一个公道!”

  28日中午,记者拨通张德军的电话。张德军说,2004年案发当天,他当初完全是出于路见不平,但他完全没想到会因此而坐进被告席,面临如此尴尬。在得知抢匪及其家属将自己告上法庭时,张德军的生活被彻底打乱了。因为要应付官司,张德军失去了工作,一家四口的生活只能靠妻子几百元的工资来维系。在打官司的这一年中,张德军的母亲因病住院,又花去了家里仅有的一点积蓄,“我现在是负债累累,精神上都要崩溃了!但我始终相信邪不压正,我当初那样做是没有错的!”经过一年多的官司战,事情终于平息了,张德军告诉记者,他现在最希望的是“找一份工作,养家糊口,让一家人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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