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被抓警方要通知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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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3:23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冯超实习生王曦)《治安管理处罚法》今起施行,昨日,市公安局开通两条咨询热线63961733、63962146,欢迎广大市民拨打,市民有疑难问题,也可直接拨打本报线热966966,本报将相关问题转交,市公安局有关人士将给予解答。 警方同时强调,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最新规定,嫖娼不仅要被抓,而且还要通知家人;外国人在中国若涉嫌卖淫嫖娼、盗窃等违法行为将可能被驱逐出境。
卖淫嫖娼通知其家人 “从3月1日开始,警方在查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时,一律要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拘留但要处500元以下罚款。”警方有关人士昨日说。 而对于站街拉客,警方可以对她们进行5日以下的拘留。 驱逐卖淫嫖娼外国人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在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对外国人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哪一个条文直接规定,但外国人只要是实施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有可能被同时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但是要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来确定。”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吴明山说,就目前来看,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治安违法行为“非常多”,主要是卖淫嫖娼、盗窃、殴打他人等行为。 据柯良栋介绍,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该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之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