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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同学被砍伤无力支付医药费 受益人要先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4:31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 秦璇 通讯员 龚明 实习生 刘赢 报道:为保护同学,王军(化名)被歹徒砍成六级伤残。行凶者逍遥法外,王军无力负担高昂的医疗费,只好借助法律,向曾被他保护的那位同学索要医疗费。

  昨日,洪山法院判决,其同学刘宇(化名)一次补偿原告王军经济损失3.6万元。

  2004年4月1日,某高校在职研究生同班同学王军、刘宇在学校球场上踢足球。碰巧又来了一伙人,不像是学生,和他们一起玩起来。不久,刘宇被那伙人中的一个踢倒,双方发生口角。一穿黑色球裤的男子拔出一把弹簧刀,欲从刘宇背后偷袭。王军飞身上前,将“黑球裤”踢开。那伙人遂围住王军,将其左手和右臂砍伤。

  王军的义举感动了班级同学,他们将其作为见义勇为典型报给学校,刘宇还亲笔写了事情经过。王军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六级伤残,花去医疗费2.2万元,为了继续治疗,他还需支付数万元的费用。

  王军家境清贫,由于行凶者尚未被抓获,最后,王军通过法律咨询了解到,刘宇作为受益人,有责任承担王军的医疗费用。

  经过近一年的思想斗争,去年3月,王军向洪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宇赔偿他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人民币16万余元。

  刘宇不理解自己怎么成了被告,他认为在王军被围攻时他也曾上前劝解而被打,所以王军不是为他的利益而受伤的,他不愿意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刘宇对王军的损伤虽无过错,但刘是纠纷的引发人,而王有保护刘宇身体免受伤害的行为。为了引导社会风尚,刘对王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王军的代理律师胡爱红介绍称,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关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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