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修改《客运治安管理办法 》 车牌遮“脸”罚款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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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5:12 东方今报 | |||||||||
兰州消息 日前,兰州市政府市长张津梁签署2006年第一号政府令,正式下发了《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汽车客运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兰州市城市汽车客运治安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城市汽车客运司售人员在营运中不得遮盖营运车辆的号牌、门徽,违反者将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遮盖营运车辆号牌、门徽或者不按规定喷印本车号牌放大号的,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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