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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修改《客运治安管理办法 》 车牌遮“脸”罚款百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5:12 东方今报

  兰州消息 日前,兰州市政府市长张津梁签署2006年第一号政府令,正式下发了《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汽车客运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兰州市城市汽车客运治安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城市汽车客运司售人员在营运中不得遮盖营运车辆的号牌、门徽,违反者将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遮盖营运车辆号牌、门徽或者不按规定喷印本车号牌放大号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根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以100元罚款;未办理备案手续营运的,责令其经营者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出租汽车车窗玻璃上贴太阳膜、反光纸及悬挂窗帘等遮挡物的,责令当场拆除,处以50元罚款。Z西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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