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典型不公平条款点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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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6:1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这些在很多商家看来习以为常的规定其实就是一种明显的不公平条款。昨日,重庆市工商局有关人士对日常生活中的六大典型不公平条款进行了点评,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1.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
点评:商场、消费者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商场在促消活动中有一定的解释权,但不是无限的,不能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条款违背《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11条第1项规定。 建议修改为:商场拥有解释权 2.商场“存包牌”丢失,罚款10元 点评:商场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没有处罚权利。消费者将经营者所有的“存包牌”丢失给经营者造成了损失,应照价赔偿。条款违背《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11条第4项。 建议修改为:商场“存包牌”丢失,赔偿××元 3.未保价邮件丢失按邮资赔偿 点评:国内快递包裹详情单中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损毁、丢失、短少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资的两倍。”条款违背《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8条第2项。 建议修改为:未保价邮件发生损毁、丢失、短少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4.旅游“单女”“单男”住宿另收费 点评:旅游合同规定,“报名出现自然间(单男或单女)请补交房差或视情况安排三人间。”自然间的出现,并非消费者的过错,应由旅行社协调解决,不应强迫消费者补交房差。条款违背《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10条第4项。 5.旅行社有权调整旅游景点 点评:旅游合同规定,“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甲方(经营者)保留此条规定就意味着甲方可以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的“行程”,这就有可能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条款违背《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11条第4项。 6.旅游团(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退10%团费 点评:旅游合同规定,“甲方(经营者)收取乙方(消费者)的全部费用后,因甲方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否则应付乙方已交团款的10%作为违约金。”这是经营者有意设置免责条款,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地不对等。条款违背《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8条第4项。 记者郑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