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规定交通事故死亡3人以上将追究行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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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6:33 辽沈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刘臣君报道 2月份开始,辽宁省内如果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部门以及部门负责人将被进行行政责任的调查和追究。这是昨日召开的辽宁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透露的。 本报曾经以“危险马路”报道过沈阳市一条事故频出的马路,这条马路在一年时间内就有20多人在上面殒命,主要原因便是硬件缺失造成的,但是很少有人因为这个缺失负责
在《规定》中除要求重特大交通事故逐级上报的程序外,还提出,当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有失职、渎职情形的,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超过5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50万元,相关市、县政府领导人或者分管领导人存在未排查、未整改、不控制、不汇报或者阻碍调查的情况,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乃至撤职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感谢辽宁省公安厅交管局周家祥协助采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