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被抓要通知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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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6:47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本报北京讯治安管理处罚法3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从3月1日开始,警方在查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时,一律要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拘留但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记者在公安部2月2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在此之前,一些民警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一般都是采取统一罚款5000元,这样会造成民警为了罚款而办案。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
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比较,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制造噪声、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等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新法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手机上屡屡接到“黄段子”,市民可向警方报警。法规里所说的“多次”,即3次及3次以上。 新法规定一人有多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多不超过20日,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上限。新法增加了听证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 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新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若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将被限期出境或驱除出境。(钟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