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张贞元等有望拿到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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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7:03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2月26日,记者从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青海青稞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贞元等20名职工与青海青稞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海东法院民一庭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青海青稞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张贞元等20名职工经济补偿金14.616452万元。 张贞元等20名职工,于1982年10月至2003年10月先后到青海青稞酒业(集团)有限
海东中院审理后认为,张元贞等20名职工与青海青稞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合同均已期满,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因合同期满而即行终止,作为用人单位的青海青稞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作者 赵仰池 葛恒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