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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抱10公斤证据告长运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7:10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宋湘波)昨日上午,在市一中院四法庭,江西股民郭起洪称,自己因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运公司)虚假陈述而购买了该公司股票,就像一堆“假种子”,不到一年就亏了23万。而长运公司的代理律师则称,公司并未骗股民,郭先生所说的“假种子”其实是“金种子”。

  事件

  股民买股票年亏23万

  下岗的江西股民郭起洪在庭上称,他于2003年1月15日,以爱人邹桂英的名义购买了43000股长运公司股票,每股9元。谁知不到一年,该股票股价就大幅下跌,2004年初股票降到每股4元,一年就亏了23万。与郭有着同样遭遇的还有来自北京的股民张某,他也遭受了重大损失。

  据悉,导致股票下跌的直接原因是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底发布的对长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运公司在2001年前涉嫌造假,多次虚报公司的利好消息。缘于此,邹桂英和北京的股民张某把长运公司推向了被告席,因为长运公司的虚假陈述导致他们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

  及时整改股民指控不成立

  “公司及时作了整改,不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长运公司代理律师称,早在2001年,公司就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引进资金投入,使公司走向利好,实际上股民当时购买的长运公司股票不仅不是“假种子”,反而是“金种子”。

  此外,长运公司方面还称,关于公司的真实信息,在2001年的年报和半年报中都有数据反映,因此不存在虚假陈述和对股民故意隐瞒的过错。“股民邹桂英和张某的指控是不成立的。”该公司代理律师反复强调。

  原告

  虚假信息导致巨额损失

  公司作了这么多虚假陈述,且没向股民公布真实信息。法庭上,郭起洪爱人邹桂英和北京股民张某的代理律师宋一欣称,长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应该向股民披露自己的真实信息,而虚假陈述正是导致股民损失的关键,长运公司应对此负责。

  针对长运公司所作的整改,宋一欣称,债权实现和公司整改并不意味着虚假陈述就不存在,关键是公司不曾披露自己的真实信息。而年报中通过数据所反映的信息,是普通股民无法看懂的,根本不能起到披露真实信息的作用。

  法院

  判决近期公布

  据悉,在这个案件中,张某要求长运公司赔偿损失142456元,而邹桂英则要求赔偿损失140357元。法院在征求原被告双方同意后,表示双方可以先在庭下调解,庭下调解失败后,法院再作判决。

  至记者发稿时止,双方尚未在庭下达成合理调解。而根据有关规定,调解失败后法院将在起诉后6个月内作出最终判决,张某和邹桂英分别是在去年11月和12月向法院提出起诉的,因此即使调解失败,法院判决也将在近期出来。

  为告长运公司自学法律一年

  “除非得到合理赔偿,否则我一定告到底。”在一间墙壁已脱落的房子里,郭起洪称,在他知道长运公司虚假陈述后,他就铁了心,要讨回自己的损失。为此,对法律和财会知识几乎完全不懂的他,开始自学《证券法》等法律知识和财会知识。

  “我自学了足足一年多。”郭起洪说。在他的床上,记者看到一个简易的包里装着满满的材料,据郭介绍,里面全是自己打官司用的资料及证据,记者大概试了一下,大约有20斤左右。

  郭还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他必须来重庆打官司,因此,他爱人邹桂英没有同行,而为了节约官司成本,他昨晚只住在一间只要30元的双人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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