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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危机催生公证法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7:50 潇湘晨报

  本报讯彩票开奖公证、婚前财产公证、房产公证……社会的日渐发展和复杂化,让公证越来越多地步入百姓的生活。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公证暂行条例》已实施了24个年头。立法的滞后带来的弊端最终损害的是公证自身的立业之本——公信力。

  从今日起,我国第一部公证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正式实施。专家认为,这是国家对实施了数十年的公证制度法律定位、价值取向和功能作用的重新考量,也将
通过对公证行业的规范,极大地挽救公证的诚信危机。

  专家认为,新法的出台,力图廓清长期以来关注公证的几大焦点:

  1.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公证法》第六条明确:“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2.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我国有公证机构3000多家,此前分别在司法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四个层级中设立。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将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也就是说,同一城市中不再出现两个层级的公证处。这样有利于克服公证行业的不正当竞争。

  3.错证需有救济途径。《公证法》从不同层面设计了公证争议的处理和公证过错的救济程序,为公证行为设立“高压线”。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可要求复查;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因为自己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省司法厅要求,通过公证机构布局的调整,进一步实现公证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省司法厅不再设立公证处,省公证处纳入长沙市城区公证机构的设置调整范围,湘西自治州不再设立州公证处,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只能在一个层级设立公证处。

  周喜丰 熊智能 刘 浩 李鑫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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