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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并非承认收择校费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7:57 大众网-齐鲁晚报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针对日前出台的有关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28日表示,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不是承认这些收费是合法的。

  据他介绍,1993年颁布实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属于免征营业税的项目。随着近年来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现象普遍出现,已严重
偏离了《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教育劳务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于今年1月12日出台《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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