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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再就业 资金不得用来盖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7:58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李茜通讯员冯兆君】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所筹集的专项资金。为了让这笔资金用到实处,切实为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出力,本市昨天出台了《天津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该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市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中明确,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就业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在商业银行开设就业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商业银行开设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没有开设支出账户的劳动保障部门,不能经办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收支业务。

  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收支,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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