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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开展宣传《艾滋病防治条例》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8:23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7号国务院令,《艾滋病防治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2月28日上午,省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办公室、省卫生厅组织相关部门在中心广场举行了宣传《艾滋病防治条例》活动。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
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为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进一步做好我省的艾滋病防治工作,2月28日上午,省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办公室、省卫生厅在中心广场举行了宣传《艾滋病防治条例》活动。团省委、省妇联、省红十字会、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向广大群众宣传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四免一关怀”政策、无偿献血知识及推广使用安全套等干预措施及防治知识等。 (作者 王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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