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县女儿离婚 父亲担保 返还礼金有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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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8:23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互助县法院台子法庭对于离婚纠纷中涉及返还礼金的一案件首次适用担保责任,依法准许案外人为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 2005年4月20日,原告蔡××与被告李××自愿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二、原告于2006年3月5日前返还被告礼金10000元(已付40
针对上述可能发生的情况,经原告之父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调解协议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法庭依法将原告之父蔡某列为本案的担保人,由他对原告返还被告礼金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依法送达了调解书。若原告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法庭可以向原告之父直接进行执行,这样,就解决了在执行过程中所引发的执行矛盾,从而保证了案件的顺利执行。 (作者 大广 申辉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