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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审计法6月1日起施行不服审计决定可提起行政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8:54 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2月28日讯(记者尚晓宇) 过去不服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往往无处说理,但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改变了这一状况,修改后的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国家主席胡锦涛今天签署第48号主席令,修改后的审计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现行审计法于1994年通过,施行10余年来,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目前社会经济形势
的新变化。此次审计法主要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为保护被审计单位的权益,修改后的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政府裁决,本级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新修改的审计法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重点报告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为适应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此次审计法修改将审计范围由“国家的事业组织”调整为“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将“国家建设项目”调整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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