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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共权力要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9:20 中国环境报

  本报评论员

  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刚刚发布实施之际,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公布了今年第一批4起挂牌督办案件。这件事发出了一个明显的信号,就是国家将利用这个法规加强对地方环保工作的督察,加大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的环保责任追究力度,以扭转当前各地存在的对环保工作光说不干、抓而不实的局面。

  这4个案件被两部门联合挂牌督办之前,已经受到过各级环保部门或地方政府的多次督察。但是,一个严峻的事实是环保部门发出的道道政令受制于地方的“土政策”而难以执行,国家行政权力被地方保护主义消解于无形,长期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但得不到彻底解决,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个中原因,既有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漠视,更有政府对环保的不作为、对公共权力的滥用。例如,忻州市政府违法行政,出台土政策、土规定,削弱、剥夺了环保部门对环境实施统一监管的权利,以封闭保护来营造投资环境,以牺牲环境来招商引资;海林市政府对长期违法排污的雪原酒业公司迟迟不下令停产治理,结果在牡丹江市几乎酿成一场饮用水危机;榆中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不顾百美纸业公司长期违法排污和厂群纠纷的事实,违规为企业生产开绿灯。正是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默认、鼓励、支持甚至庇护,才使一些违法企业在历次检查中逍遥过关,地方环境问题越积越多,环境风险加大,环境危机到了一触即发的地步。

  政府作为公共机构的主体,要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唯一目标,合法行使公共权力,提供公共服务。如果地方政府权力运行超过了法定范围,将直接导致政府违法行政,公共权力失去公共性和合法性。但是,当下一些地方政府把发展经济当作唯一的目标,忽视了政府的另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必须向公众提供包括环境安全等在内的公共物品。政府为企业的发展殚精竭虑,不惜违反环境法规,动用公共权力,为企业提供种种便利,为污染企业提供保护伞,把本来应为公众服务的公共权力变成了为利益集团服务的专属权力甚至私人权力。地方政府对公共权力的不正当行使,不但给一些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造成环境管理失控,而且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土壤和机会。另外一个结果则是,由于忽视了公众的环境利益,一些地方环境纠纷不断,环境事故增多,社会矛盾突出,直接导致了行政成本的上升和行政效能的低下。

  没有监督的权力就是危险的权力,没有责任的权力就是放任的权力。没有责任追究,就不可能有落实环保要求的实际行动。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的关键就是要启动问责制,追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纵容环境污染行为、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责任。问责制的实质就是要追究政府是否合法行使用公共权力,是否依法履行了政府的职责。只有加强对政府公共权力的规范运作和制约监督,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约束机制,才能保障环保责任制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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